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护理查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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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案例回顾关键时刻对胎心监护无记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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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患方诉称

原告之母张某某自怀孕以来即在x市x医院定期产检,各项指标均无异常。年9月5日下午,张某某自述下腹疼痛难忍,直至当晚疼痛一直持续,医务人员告知:宫缩仍然不频繁,不具备生产条件。

9月6日凌晨2时半,张某某排出一黑色血块状物,医务人员查看后告知其B超检查,4时27分B超检查所见:胎心率-次/分。提示:宫内妊娠、单活胎、头位、9+月孕;Ⅱ+级胎盘;脐绕颈一周,注意观察胎心、胎动;胎儿心率快。

医务人员未采取任何措施,仍嘱咐张某某准备顺产,9月6日上午七时许才让张某某进待产室待产,直至下午13时入产房,被告知需要侧切。侧切后医生嘱咐张某某将自己的腿抱住,后由两名医生轮流按压其腹部,随后又有一名医生将手伸入其体内,后张某某产下原告。

原告出生后因呈抽泣样呼吸、四肢无肌张力、心率慢,入该院新生儿科抢救并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新生儿窒息、新生儿胎粪吸入综合征、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产瘤。后虽经治疗,但无明显好转,遂于年10月2日出院。

出院后,张某某夫妇发现原告易烦躁哭闹,易受惊,且有阵发性发力,故多次在x医院住院治疗,但未有明显好转,与同龄儿童相比较,发育迟缓许多,不会翻身、坐立,不会爬,易吐舌头,胡家从此开始了漫长的寻医问药之路。

二、患方观点

x市x医院作为专业的医疗机构,在张某某生产过程中监护不到位,未及时观察患者病情并采取正确的医疗措施,存在医疗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医院辩称

经鉴定部门认定,x医院对原告的诊疗行为无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故请求医院主张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

四、被告x市x医院辩称

1、医院诊疗符合原则,患儿疾病是本身因素导致。整个诊疗过程医务人员严格按照医疗常规进行治疗。产妇在产前唐氏筛查发现:开放性神经管缺陷高风险。

2、目前鉴定时机未到,不能进行相关鉴定,鉴定专家犯了一个医学基本常识性错误。目前原告正在康复治疗中,经过多重手段的康复及药物治疗,疾病应逐渐恢复,症状越来越轻甚至康复,因此本鉴定意见不具备鉴定条件。

3、至于治疗是否终结、什么时候才能做残疾等级鉴定仍需专门机构鉴定,因此本案应先进行治疗终结鉴定,然后进行其他鉴定,而公正司法鉴定机构违反鉴定基本原则,做出了错误的鉴定结论,医院对此不予认可。

五、鉴定意见

1、原告缺血缺氧性脑病致重度运动障碍属二级伤残。

2、x市x医院产科在对张某某的诊疗中存在使用催产素使用不当、第三产程操作延迟、医疗文书欠规范的过错,属次要原因力。

3、x医院无行为过错。

六、医疗过错分析

1、xx医院产科在对张某某的诊疗中,诊断明确,无剖腹产指征,经产道产符合医疗原则。

2、孕期唐氏筛查提示开放性神经管缺陷风险高风险;孕期NT超声、四维B超、胎儿心脏超声等均否认异常,开放性神经管缺陷不是造成缺血缺氧性脑病的原因;

3、根据胎盘病理检查结果:绒毛膜羊膜炎、胎盘内见多处钙化,是造成胎儿宫内缺氧的一个因素。

4、x市x医院产科在对张某某的诊疗中,-09-03产程早期使用米索前列醇诱发宫缩,-09-:15宫口开大4cm,到-09-:07出现胎心率慢,(7-8个小时)只有一次胎心监护图,无打印出纸,关键时刻对胎心监护无记录,属医疗行为不规范的过错。

5、在-09-:07胎心不好应马上停用催产素。

七、法院判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判决,被告x市x医院按40%责任比例赔偿原告共计.1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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