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7月,法院公布一起医疗纠纷案件的判决结果,医院赔偿原告35万余元。
原告上诉称,年10月29日,李某(年7月5日出生)因患胃癌,医院治疗,入院诊断为胃癌。11月5日行胃癌根治术,术中取胰腺病理活检12块。11月10日患者突发引流管内出血,随机呼吸心跳停止,血压测不出,经抢救后心跳恢复,转入ICU治疗。最终患者11月11日死亡,死亡诊断为失血性休克、腹腔出血、胰瘘等,李某的去世给原告心理上造成了巨大伤害,故提起诉讼。诉讼请求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元、精神抚慰金元及其它费用。
医院辩称,同意鉴定意见,合理的费用我方按照30%的责任承担。原告方主张精神损失费过高,本案的诉讼费、鉴定费请法院依据相关责任比例按照30%判决我方承担。
经审理查明,患者李某于年10月29日前往被告处住院治疗,住院病案显示,门诊诊断胃恶性肿瘤。出院诊断胃恶性肿瘤、低血容性休克、腹腔内出血、胰瘘、弥散性血管内凝血、呼吸心跳骤停、呼吸衰竭、缺氧缺血性脑病、××、重度贫血。李某在被告处治疗期间于年11月11日死亡。关于李某的医疗费用,二原告已支付被告医疗费元,尚欠被告医疗费金额为.08元。
司法鉴定意见为:医院对被鉴定人李某的诊疗过程存在医疗过错,该医疗过错与被鉴定人死亡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原因力为次要~同等原因。二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元。
原告系李某妻子。
法院认为,本案中,经鉴定医院对被鉴定人李某的诊疗过程存在医疗过错。故确定被告承担50%的赔偿责任。关于二原告主张的精神抚慰金,李某之死亡必然会给其近亲属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故本院酌定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元。
法院一审判决如下:
一、医院赔偿原告、医疗.04元,原告、在收到上述款项的同时支付医院欠付的医疗费.08元;
二、医院赔偿原告、护理费.5元;
三、医院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元;
四、医院赔偿原告、交通费元;
五、医院赔偿原告、鉴定费元;
六、医院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元;
七、医院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元;
八、医院赔偿原告、丧葬费.75元。
来源: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