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患方陈述
产妇任某因停经9+月、羊水破于年9月16日早医院,当时有个医生给产妇简单听了一下胎心,做了个内检,说胎心不太好,医生让产妇去B超室做个B超检查,产妇医院收费处缴纳了B超检查、胎心监护的费用。
医院B超室排队等做B超,产妇等了大约一个小时左右才排上队做了B超,当时做B超医生说好像没有看到脐带。产妇作完B医院的胎心监护室做胎心监护,医生说这里只有一台机器,你们要等的话要等一个多小时,等不及的话就去产房吧。
于是医院产房进行胎心监护检查,此时大约十点左右,医方给产妇办理了住院。医方开始给产妇进行检查,入院后,产妇做检查、问询,医院建议产妇进行剖腹产,产妇家属随即签字同意。
医方于年9月16日1点15分开始给产妇在腰硬联合麻醉下急行子宫下段横切口剖宫产手术,术中助娩一男婴,即本案原告,诊断为:38周妊娠分娩G2P2L2L0A:新生儿重度窒息。
原医院新生儿病区,年9月29日出院。原告出院后家属带着原告到处求医问药,先后就诊x省x医院,x医院,x医院,x医院,x医院,原告在多家康复机构进行康复治疗,一直持续治疗至今。
二、患方观点
原告家属在后期的康复治疗过程中经咨询了解到,产妇分娩过程中处理不当均可能会导致新生儿缺氧等情况,医源性损害的可能性不能排除,原告于年7月27医院复印了产妇的分娩病历及原告的出生治疗病历,发现医方确实存在延误治疗的诊疗事实,与原告目前的损害后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原告目前三岁多了,仍旧不会说话,不认识人,不认识物,无法坐立,无法行走,吃饭穿衣等都需要专人伺候。由于医方的过错给原告及家属带来了巨大的精神打击和经济损失。现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医方观点
1、对原告是在x医院出生的无异议,虽然鉴定意见就诊疗行为,被告承担同等责任,但是原告的医院共同治疗的结果,因此,对于原告目前的诊疗后果,被告要求就原告的治疗结果与x县x医院及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有过错,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的规定,申请鉴定,待鉴定结果出具后,x医院根据法律规定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2、原告诉称数额过高,且不合理。首先原告按照70%主张就没有事实根据,其次,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数额也无证据支持,且不符合法律规定。着重提出一下,就原告主张的护理费用,因原告属于幼儿,即使鉴定意见为完全护理需要两人,但从公平合理的原则看,因幼儿即使不存在疾病,也应有一人照顾,因此护理人员建议按照一人计算,其他数额在法庭质证时详细阐述。现向法庭提交书面鉴定申请书。
3、因原告提交的证据目录较晚,被告x医院在申请追加被告时并没有看到原告在x县x医院、x市医院住院治疗,庭审中才看到,现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目录和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申请追加x县x医院、x市医院为本案被告。
四、鉴定意见
x医院在产妇任某及其子冯某1的诊疗过程存在过错;x医院的过错与冯某1目前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为同等原因。冯某1重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为二级伤残。
五、关于追加被告
被告x医院在庭审中申请追加x县x医院、x市医院为本案被告,但原告及被告x医院、x医院庭审中均明确表示不同意追加被告和进行鉴定。
本院认为,被告x医院在诊疗过程中的过错及应承担的责任经过司法鉴定可以单独认定,现有证据也不能证明x县x医院、x市医院在对冯某1的治疗行为存在过错,故对被告x医院再次追加被告的申请不予准许。
医院承担赔偿责任,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进行鉴定,无实际意义,只能增加司法资源的浪费,拖延诉讼进程,故对被告x医院的鉴定申请,亦不予准许。被告x医院经本院合法传唤,本案应依法缺席判决。
六、法院判决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法院判决,被告x医院应担责50%,支付原告冯某1赔偿款共计.46元。
司法裁判案例。